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或取得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有获得校内表彰、奖励及相关权益;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一) 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 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
(三) 记过,期限为12个月;
(四)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纪事件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骚扰、诬陷、引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调查的;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在处分解除前又因违法、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九)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通过网络、通讯器材或其他途径获知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学生在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或违反实习单位有关规定,或借实习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视损失及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煽动、组织、聚众滋事,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名称、标识等开展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 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年论文或期末考试、考查论文等非公开发表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伪造,或由他人代替完成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将集体研究成果占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早晚自习、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从离校之日起包括节假日)者:
(一) 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30学时(含3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50学时(含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70学时(含7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累计达到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处分,由轻到重,需逐级进行,不可越级。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分,组织相关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或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传播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违反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涉及黄、赌、毒等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未构成治安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持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酗酒、起哄、摔砸酒瓶,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乱扔乱砸物品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毕业生离校前有违反本条(八)、(九)款者,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划打架
1.策划打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参与打架
1.动手打人,未造成人员伤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褊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后,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
(二) 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
(三) 破坏网络设备、线路,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
(四) 盗用他人地址、帐号或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六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公寓规定不允许存放和使用的电器)或使用明火者、私拉电线,除没收所用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中的相关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对他人有侮辱、诽谤、恐吓、猥亵、骚扰等行为者;
(二) 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散布相关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 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
(四) 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者;
(五)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者,或在学院各类评比、表彰等评选和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或者倒卖学校各种证、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因诚信缺失行为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执行及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在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违纪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二)治安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决定;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复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院文件通报全院。
第二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督查、协助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由所在二级学院通报学生家长,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受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写明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递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如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生在同一学期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有违纪行为者,学校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违纪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六条 为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院成立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于处分期限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所在二级学院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的相关情况,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表送交学生处;
(二)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审查学生申请,并将审查结论予以公示、公告;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处分期限到达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生处、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逐级审批;
(二)处分期限未到达的学生,申请提前撤销处分,由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听取学生答辩,并将审查结论予以公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处分期限未满者,可在毕业当年6月10日前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由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听取学生答辩,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予以公示、公告,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需要提前解除处分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由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听取学生答辩,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予以公示、公告,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处分的和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时间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视申诉处理情况决定。学生申诉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以上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